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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案件基本情况:美国某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成立于1986年12月13日,资本额;54万元。有外籍雇员3名,中方雇员76名。该办事处主要从事航空运输协定规定的业务活动。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该办事处于1996年11月11日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检查人员于1997年8月20日至9月25日对美国某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30日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

案件违法事实:1、该办事处自1994年1月至1997年4月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40246.59元。2、该办事处与国贸中心、首都机场签定的4份房屋租赁合同总金额1019124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0191.24元;该办事处3名外籍雇员与丽度饭店、巨龙花园、银河宾馆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总金额272159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721.59元。

案件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5号文件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事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40246.5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办事处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6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的规定,该办事处应补缴印花税12912.83元,并处以三倍罚款,计387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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