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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收入逃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某广告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89年4月开业,主要从事特区内外的中外广告及全国各地广告代理业务。

    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199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企业支付广告转包款、制作款、坐支广告收入,偷逃工商统一税。

    税务机关在汇算中,通过案头、现场审计,发现企业1991年度部分广告业务中,广告牌如路牌、灯箱、霓虹灯等制作系转包给其他制作单位完成,公司仅以差额作为“代理广告收入”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对此公司作如下帐务处理:

    1.承接业务开出发票收取广告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货款

    2.转包支付制作单位款项时

    借:预收货款
        贷:银行存款

    3.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差额,转入“代理广告收入”

    借:预收货款
        贷:代理广告收入

    根据上述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依据税法规定,公司代理广告业务收入属服务性业务收入,计税依据应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等各项收入金额,而不得以扣除支付的具体制作广告费用后的余额报税。

    经审核确定,1991年度该公司由此而申报广告收入92874元,应补纳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为:

    应纳税额=92874×3.03%=2814.08(元)

    税务机关决定,该公司补纳漏报税款,交纳滞纳金264.52元,并处以500元罚款,补罚税款共计3578.60元。企业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交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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