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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反馈:“查无此户”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2003年11月6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单位湘潭市未来化工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处罚金4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金20万元,合并决定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胡自义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4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3年2月17日,湖南省湘潭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一科接到了本局案源科通过人工筛选选案下达的(2003)第0082号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通知书指定的稽查对象是湘潭市未来化工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到,湘潭市未来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三盐、二盐、黄丹等化工产品的股份制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耗用的主要直接材料是电解铅。
    2003年2月21日检查正式开始,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账务较混乱,特别是往来账极不规范,取得的原材料电解铅进项专用发票大多是以省外某某公司的名义开进来的。但据实际掌握的情况是,其电解铅大部分是从本省郴州地区购进的,可企业财务资料里却仅有几张从郴州取得的专用发票,这种反常现象使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真实性产生了重大疑问。

    稽查人员发现疑点后当即发出了对该企业从深圳创佳达实业有限公司(12份)、广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6份)取得的18份手工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协查函,3月28日和4月7日分别得到回复结果:那些发票是假票、废票。根据这一情况,检查人员立即扩大了检查范围,检查年限追溯至该公司开业之日,结果,检查人员收到协查回函均为“查无此户”。鉴于案情重大,湘潭市国税局决定会同市公安局税侦支队联合办案。

    4月14日,湘潭市国税局稽查局以向法定代表人胡自义了解情况为由,把其约到稽查一科办公室,早已等在那里的税侦支队立即对其进行了讯问,经过一天一晚的讯问,胡自义承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据胡自义供认,该公司取得的74份专用发票主要来源于两种途径:一种是供货方(都是郴州地区的个体铅矿)提供给该公司的,另一种是该公司从别处购进。该公司除利用假票偷税外,还采用假申报进行偷税,分别于2001年4月、5月凭空虚报进项税额16万多元和14万多元,根本无发票联、抵扣联,两个月共计非法抵扣税金31万余元。

    通过调查,检查人员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该公司从其开业之日起至案发在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自己购买发票进行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手段共计取得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93557.50元,其中价款4609878.20元,税款783679.30元。该公司已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783679.30元;在2001年4、5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该公司在无发票联、抵扣联的情况下凭空入账虚列进项税额311405.13元进行申报并得逞,其中4月165641.03元,5月145764.10元。

    2003年11月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未来化工有限公司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判决。而该公司在从其开业之日起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猖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虚假申报的手段偷税上百万元,也给我们税务征、管、查工作带来很多思考。例如征收环节对进项税额发票的审核还应加强责任心;管理环节应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方一定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稽查环节应加强对新办,特别是私营性质企业的检查,检查人员除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之外,在检查中还应突出“用心”二字,不断培养自己的职业敏感,从而发现问题打击涉税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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