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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案件基本情况: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

    案件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检查人员于1997年2月26日开始对该公司成立到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12月到1995年7月在为A制药厂代理广告业务过程中,先后收取广告费820000元,其中438300元用于支付B电视台广告部媒体播放费,该公司实际取得应税收入381700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意偷逃税款。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381700元收入属于广告代理收入,应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90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9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2.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1994年12月至1995年7月营业税偷税额19085元,偷税比例100%,涉嫌犯有偷税罪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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