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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经理“对策”换来三年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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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长期以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成为一些“精明人”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常用手法。在对待税收政策法规上,也有这类“精明人”,挖空心思偷逃税收,其结果是自食恶果。双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涉税犯罪就是一例。 寻找“对策” 在湖州市长超镇,人们一提起双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然而然地就会想起公司经理宋某。年近六旬的宋经理与长超双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可以说是结下了不解之缘。1978年,年仅34岁的他担任了长超双兜玻璃制品厂的厂长。时间一晃过去了20多年,从玻璃制品厂到有限公司(2001年12月工厂转制改名),宋都是“一把手”,这主要得益于他的精明、能干、善于经营。双兜玻璃制品厂主要生产用于化工反应塔的观测镜片,其主要原料是废旧玻璃。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后实行增值税抵扣征收办法,但玻璃制品厂收购的废旧玻璃大多是从私人散户手中收购的,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不能抵扣税款。特别是随着税务部门规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如何获取进项抵扣发票,宋某一直冥思苦想对策。 通过多方的“探讨”、“取经”,宋经理终于找到了抵扣税款的“对策”。他了解到国家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根据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由此,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却格外“精明”的他打起了“如意算盘”:假如自己开办这么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向玻璃制品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既能彻底解玻璃制品厂之“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又可以享受国家税收返回的优惠,这样岂不“两全齐美”吗? 得计一时 自以为得计的宋经理将其对策付诸实施。在既无场地又无人员的情况下,宋经理虚拟资金在工商部门申请开办了“长超双兜废玻璃经营部”,虚设法定代表人沈某(玻璃制品厂仓库保管员),对外以两个企业纳税,对内则以一个企业经营。“玻璃经营部”实质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它就像马戏团的提线木偶,尽管在前台卖力地表演、虚张声势,但操纵它的线牢牢抓在幕后人———玻璃制品厂的宋经理手里。 当以“长超双兜废玻璃经营部”名义领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放在宋经理面前时,起初提心吊胆的他大大松了一口气:一切都在按计划顺利进行着。此时,一个更大、更疯狂的计划在他的脑海中闪动:既然“玻璃经营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收购废玻璃并向玻璃制品厂开具专用发票,而发票掌握在自己手里,何不借此作点“文章”?宋某决定,玻璃制品厂会计宋某某全面操作,仓库保管员沈某、出纳沈某共同参与,利用经营部名义向玻璃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款。同时,为平衡经营部的账面和骗取国家税收返还,由宋经理审批,宋某某、沈某具体负责开具假凭证及经营部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由于收购发票上必须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他们索性将废玻璃个体经营户沈小毛等人的身份证复印后压在办公桌台板下,便于开票时可随时“克隆”身份证号码。 得计一时 贪婪的欲望就像一个无底洞。或许当虚开第一张发票、虚抵第一笔税款的时候,宋经理等人还心存疑惧,但等到初尝甜头后,他们慢慢放开手脚变得无所顾忌了。几年间,他们大量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直到东窗事发。从侦查结果看,他们的虚开行为简直达到疯狂的地步。自1998年4月至2001年4月,经营部累计向玻璃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3317576元,虚抵税款482041元;经营部自行填开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金额共计3480410元,其中实际收购并有据可查的仅为217000元,其他均为虚开,且均以10%抵扣了税款。同时,经营部还骗取国家税收返还94974元。2001年5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废品经营行业成为免税企业。玻璃制品厂又利用经营部虚开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截至2001年10月共虚开金额565400元,玻璃制品厂均按10%进行了抵扣。此外,宋某一伙除了为自己虚开发票,还对他人“拔刀相助”。湖州另两户企业为偷逃国家税款,向经营部要求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某均满足了其要求,共虚开专用发票2份,税额合计为10025元,已全部被用于抵扣税款。 自食其果 作茧者必自缚。“双兜废玻璃经营部”这具“提线木偶”无论设计得怎么天衣无缝,终究被人们看穿了机关。2002年,按群众举报线索,湖州市国税稽查局同公安经侦大队对长超双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及长超双兜废玻璃经营部立案查处,一起巨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收返还案件渐渐浮出了水面。面对确凿有力的证据,宋某等人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了,他们都对自己的虚开、虚抵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前不久获悉,经法院审理,宋经理、宋某某、沈某等犯罪证据确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案犯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但法律是无情的,法院判决宋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抵扣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宋某某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他案犯均分别受到相应处理,同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全部虚抵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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