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都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都公司)、九江金达利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达利公司)的原总经理黄某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人帮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公司进项增值税抵扣,在一年半时间中逃脱税款数额高达2057823.76元。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金都公司及金利达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而该案的始作俑者——身兼两家公司总经理的黄某获刑12年。 虚开增值税款205万余元 金都公司于2003年3月在南昌市注册成立,同年7月2日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金达利公司于2003年11月在九江武宁县注册成立,同年12月1日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现年52岁的黄某是福建人,曾因身兼两家公司的总经理而风光一时。 2003年5月,黄某找来朋友徐某和熊某,说自己每年都要缴巨额税款,对此十分不甘,想通过一些方法来规避税款。并希望徐某和熊某二人能帮他找一些公司“合作”,以对方公司的名义给金都公司及金利达公司开一些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黄某的高额利诱下,徐某和熊某答应了,他们开始帮黄某和全国各地一些公司进行联系。 得到徐某与熊某二人“鼎力相助”,黄某的计划逐步得到了实现。据悉,从2003年5月20日至2004年11月26日期间,黄某通过徐某、熊某等人采取购买、票货分离方式从一些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份,虚开税款2057823.76元,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高额回扣拉拢“合作”公司 在与金都公司、金利达公司“合作”的公司当中,不但有省内的一些知名企业,更多的是外省的一些公司。在没有交易事实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为何能得到众多公司的“支持”呢? 据当时与黄某“合作”的省内某公司负责人江小平(化名)透露,他是通过徐某给金利达公司虚开发票。一开始,江小平怕惹事,便不愿意开具发票,但徐某表示愿意付50%的报酬。在金钱的利诱下,江小平最终答应了。 在此期间,徐某和熊某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为黄某寻找有“合作”意向的公司。 被告法庭上为己开脱罪名 2005年1月27日,黄某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执行逮捕;同年的3月10日,徐某和熊某被依法逮捕。今年8月4日,南昌市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金都公司、金利达公司、被告人黄某、徐某、熊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金都公司、金利达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金都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黄某在法庭上称,起诉指控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除了其中的32份是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的外,其他的均是有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 徐某则认为,他与金都公司和金利达公司是有真实业务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还认为,在本案中,因他和黄某一直有业务往来,黄某的公司在需要进项抵扣时找到了他,徐某介绍黄某到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在共同犯罪中只起了辅助作用,应当减轻处罚。 熊某则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提出,他开给黄某的发票是帮他做了加工业务,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起诉指控他虚开的这些发票均有实际货物交易,熊某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的目的。 公司被罚钱3被告获刑 南昌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单位的总经理,在经营业务中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1份,虚开税款数额2057823.76元,全部用于金都公司和金利达公司的进项增值税抵扣,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虚开税款数额675283.11元,尚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且具有立功情节;熊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虚开税款数额284872.94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金都公司、金利达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徐某、熊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 一审宣判后,金都公司、金利达公司及黄某、徐某、熊某均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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