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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合伙人偷税栽跟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近日,福建省龙海市个体经营户高某、黄某等四人,因共同偷税1万多元,分别被判处6个月~8个月的有期徒刑。

    高某四人在龙海市角美商业广场合伙经营摩托车配件,2003年10月,龙海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在2001年2月~2002年5月间,高某等人的营业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328402.88元,却没有依法主动申报纳税,而是共谋采取拒不申报纳税手段,从中偷税13136.12元,偷税数额已达应纳税额的71.14%,市国税局依法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高某、黄某等四人共同使用拒不申报纳税手段,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在应纳税额1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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