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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山镇:细微之处见“真实”。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案例内容: 一、案情介绍:包头税务稽查分局在对全市铁路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铁路单位往来账有几笔付款业务很蹊跷,经询问会计得知是付给另一企业A租用自备列车的租金,对方开据收据挂帐。据调查,A企业是座落于包头北部山区某镇的一家从事煤炭运销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听说其有自备列车。为核实这一点,检查组人员随即开赴山镇,对A企业进行稽查检查,认真审查了企业几年来的税收申报表及全部帐簿。在核对收入数字时发现指标有些“超常”:按当地市场运输价格,仅靠其“固定资产”帐户中的10辆载货汽车,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每年二千多万的运输收入,帐面上也并无“火车皮”这类资产。针对这个疑点,检查人员一张张地核查了所有原始票据,发现结转收入的原始凭证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与其业务单位直接结算开据的运输发票,主要是企业10辆大货汽车的运输业务;一类是与铁路部门的往来收据。对于与铁路的往来,检查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追踪检查:在A企业的计算机中意外发现一文件名为“合同”的文档,该文档几天前还访问过。在企业拒绝提供文档打开密码的情况下,检查人员用专用软件成功“破解”了密码,其中有一份与山西某铁路车辆厂的“订货合同”。经协查后检查人员二进山镇,在确凿的事实下、该企业承认了2000年以分期购买方式从山西某铁路车辆厂购得57节自备车皮,这些车皮虽然由铁路部门使用,但产权却属于A公司,A公司也是通过铁路部门从乌海市向各地发运煤炭,并不直接与铁路部门结算,而是通过铁路部门向使用车皮的用户按车皮收取租金,是事实上的租赁业务。可企业却将租金收入全部混在“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造成少纳税款现象。二、处理结果及依据三进山镇时,检查组将处理结果及依据依法下达该企业:该企业全年收入21401692.5元(其中:自备车收入12801692.5元,汽车运输收入8600000元),由于该企业自备车收入一直按“交通运输业”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属于错用税目和税率,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三、五条的规定按税目“服务业—租赁业”的税率“5%”应补缴营业税256033.85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一、三、五条的规定补缴城建税17922.37元;按《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27377.50元。由于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曾向所属征管局进行过咨询,但只是简单的口头请教,并且没有说明企业的详细业务过程,只是问“不论铁路、陆路运输业务是否都按运输业对待?”回答“是”,由此导致2000年-2002年少纳税款几十万元,这其中税务机关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该企业少纳税款行为未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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