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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从“以前年度税款”的账务处理中强化税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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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某建筑企业2003年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2003年计提营业税正确,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0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补2002年营业税5万元,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于2003年10月将查补的营业税缴纳入库。 现就企业通常采用的几种账务处理方法,做如下分析: (1)企业对2003年10月查补的营业税缴纳入库直接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 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 000元 年底计算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200 000×33%=66 000 后果:表面上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补2002年的营业税款缴纳入库,实际上企业将税务机关2002年度查补的营业税5万元,作为2003年应缴的营业税缴纳入库,造成该企业2003年度少缴营业税5万元。 (2)对企业查补以前年度的营业税,企业在补缴入库时作账务处理: a.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 000元 b.交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 000元 贷:银行存款50 000元 企业缴纳2002年应补的营业税时,将该税款作为2003年应负担的税款,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一税多用达到偷税的目的。 企业在年度将查补的营业税作为当期损益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 000—50 000)×33%=49 500元 当年应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66 000—49500=17500元 (3)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a.计提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 000元 b.交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 000元 贷:银行存款50 000元 这样税金就不会计入当期损益。 尽管对查处的问题及时的给予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但是,目前税务机关有些检查人员只重视企业补税的入库,却忽视了企业补税后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这个问题。所以,有些企业采取的都是表面看似正确,而实质上是错误的会计处理,造成了以后年度明缴暗补的现象。(李月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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