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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中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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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一、案件来源
上级交办。根据青海省国税局批办青纪(2003)13号《关于对西宁中惠经贸公司涉嫌偷税依法办理的函》,西宁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于2003年1月11日依法对西宁中惠经贸公司1997年和199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专案组针对该企业销售水泥的涉税事宜逐项进行调查、询问、核实、取证,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即无三级保管账也无货物存放的库房,后经调查核实该销售行为偷税属实。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西宁中惠经贸公司,经济性质:集体企业,经营地址:西宁市七一路357-3号,经营方式:批零兼营,主要经营五金、交电、化工、建材等。该企业属西宁市国税局城中分局管辖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630103226642145。该企业1998年度销项税金为:1,049,996.24元,进项税金为:782,660.44元,进项税转出为:6,478.74元,已交税金为:37,234.00元,上期留抵为232,166.40元。
三、主要偷税手段
该企业即无三级保管账也无货物存放的库房,在财务上利用一个会计期满后启用新账本之机,在新账本中不设或少设有关货物的账页和少计库存、销售不入账等方法进行偷税。
四、主要违法事实
(一) 1997年该企业的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购进标号为525的水泥750吨、当年销售250吨,销售收入为74786.32元,年末账面结余500吨。而1998年该企业的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标号为525的水泥却无上年结转和库存纪录,但在销售收入账中有元月31日销售标号为525的400吨纪录,销售收入119658.12元;经调查核实企业对剩余的100吨未作任何帐务处理,既无库存反映,也未作收入,少计提增值税5085.46元。
(二)该企业1998年购进标号425水泥3400吨,库存账面只有购进而无发出,但该企业1998年标号为425的水泥实际购进5000吨,少入账1600吨。而企业实际又无货物存放地和库房,后经调查核实证明所购的5000吨水泥已全部销售给苏义祥、吉绍武,未作收入,少计提增值税203418.80元。
五、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房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规定,对违法事实(一)、(二)应依法补交增值税208,504.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纳税人少计增值税208,504.26元属偷税行为。其所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应纳税额的 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事实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及国税发[2001]054号文第三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稅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之规定,从1998年9月11日至2001年4月30日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稅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至税款入库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469,030.33元。此案件经西宁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按法定程序向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处罚事项告知书》。
六、稽查建议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利用年度终了新旧账本替换时,采用少设或不设有关货物的账页和少计库存、销售不入账等方法进行偷税。因此,建议今后在管理环节应加大管理力度,经常到企业去了解一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实际库存情况,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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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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