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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材公司隐匿平销让利收入偷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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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及作案手段
M市一区中药材公司,系区级国有股份制企业,现有职工117人,公司股本771328元,现有固定资产11643172元,净资产10081849元。主要从事中药、中成药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收入近1亿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该公司自行申报应纳增值税-874846元,税负-0.95%。
区国税局稽查局在1998年5月的“零申报”专项稽查选案中,发现该公司在税收上存在疑点:1997年利润额1302099元,而没有应纳税金,长期为负税负,且留抵税金高达870000元。于是1998年5月到7月底派员对该公司所属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经查实,该中药材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6月,利用平销经营方式,长期将从卖货方购买的中成药,以“宣传费”、“会议费”、“包装费”、“票误”、“中转费”及“让利费”等名义收取的让利收入4504986元,隐匿不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照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经查实,该公司将收到的让利收入,在财务上直接冲减经营费用或商品成本,偷逃增值税765847元。
(二)检查方法及处理结果
稽查人员采取对中药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资料进行分析,查验盘存,逐笔业务核实,进项发票、付款情况、入库单对比清理,外调取证等方法,查实了该公司隐匿平销让利收入4504986元的事实。
该中药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765847元、罚款250000元的处理。
二、分析
此次对该中药材公司的专项检查,使其税负从-0.95%提高到0.67%,基本符合该公司的税负水平。通过对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产生偷漏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税法观念淡薄。如该公司明知自己的经营有增值,不但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反而将其让利收入以“宣传费”、“会议费”、“包装费”、“中转费”及“票误”等形式,冲减经营费用或商品成本,隐匿其让利收入。
2.内部管理松散。如该公司的让利收入本来实行内扣让利,即购买的商品价款并未全额支付,而是以一定比例内扣让利后支付价款。而该公司未将其进行专门登记,使税务机关检查清理非常困难,该公司也不能完全控制。
3.税法学习不够。在稽查局进场检查后,该公司还不清楚让利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说明平时对税法没有认真学习。
4.纳税申报审核不力。企业在日常申报中,征管部门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并未引起重视,申报审核不力,稽查部门又不知道该企业有申报异常情况,说明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应加强衔接。
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平销返利收入的税收管理:
1.平销返利收入应当开具发票,实行票据控管。
2.要严格审查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拟定有效的调查方案。
3.商品入库、货款支付、进项发票必须进行对比清理,才能抓住事实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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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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