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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什么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特征

犯罪主体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具有犯罪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对由于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马虎从事,放任自流,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刑法》第30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

客观方面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弄虚作假,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人发售发票,或者予以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税务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对行为人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如行为人在办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中徇私舞弊,非法向他人出售增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行为既触犯了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又触犯了《刑法》第20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应按行为人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量多少,以及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大小的实际情况,对行为人择重处罚。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的要求是,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或者虽然损失累计不到10万元但具有索贿、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玩忽职守罪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本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

(3)时空条件,本罪仅发生于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玩忽职守罪存在与各种国家公务活动中;

(4)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行为,而本罪要求有直接的故意并要有徇私舞弊的动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的区别

    本罪的认定过程中常涉及诈骗罪、偷税罪,本罪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致使犯罪分子犯罪阴谋得逞,损害国家利益,在客观上实际起到对犯罪分子的帮助作用。正确认定本罪或诈骗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关键看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按照诈骗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没有,则按照本罪进行处理。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刑法》第405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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