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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合同引出的案情——洪山税警查处某公司虚假凭证抵扣案纪实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面对铁一般的法律,在一声叹息之后,柳某不得不沉重地低下了头,处心积虑,机关算尽,最终仍逃不脱法网。在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和洪山区公安局联合努力下,以柳某为法人代表的某物资有限公司利用虚假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案已查处完毕,涉及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 份,税额 346764.09 元。这不仅是洪山区首次查处此类型案件,在全市、全省范围内此类案件也极为少见。等待柳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它也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疑端起于合同
  2004 年 3 月 30 日,洪山区国税局管理一所在为商贸企业进口合同进行备案时,受理人员发现某物资有限公司报来的两份合同系 2 月和 3 月初签订的,不符合 5 日内备案的规定,在告知纳税人后,不予受理。
  当日下午,该公司又将两份签订日期为 3 月 25 日及 3 月 26 日的合同送到管理一所要求备案。在对合同进行审查时,受理人员发现一些疑点:第一,合同日期有明显的改动痕迹;第二,合同为格式化合同,但合同上方“卖方”字样在前,“买方”字样在后,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第三,合同下方签章处,该公司签章在卖方处,而香港三和公司(销货方)签章在买方处,签章也很不规范;第四,两份合同销货方地址相互矛盾, 3 月 25 日合同中卖方地址为“龙九新埔岗工业大厦 B 楼 306 号”, 3 月 26 日合同中卖方地址为“九龙新埔岗工业大厦 B 楼 606 号”。
  根据常理,合同签订是一件规范严肃的事情,尤其是进出口合同,不应该出现以上明显错误。而该份合同给人的综合印象是过于随意,受理人员对该公司进口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诡辩漏洞百出
  面对疑惑,该所进行了初步核查。电脑征管资料显示,该公司 2003 年 5 月 9 日在洪山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004 年 3 月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万元版电脑专用发票 25 份。据柳某自称,其委托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代理从香港进口货物,于 3 月 9 日、 3 月 11 日、 3 月 25 日分别在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进口,缴纳增值税 346764.09 元,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四份。该公司在深圳与广东、南京等五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所进口货物在深圳全部销售,开具了 19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为 308842.22 元。
  在与柳某的接触中,税务人员感觉其对所有的购销业务均不很了解,甚至此项业务涉及多少金额,利润多少都不清楚,只是说所有购销业务都是朋友周某介绍的深圳人吴某联系的。吴某既然能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联系一笔价值不菲的进口、内销业务,为什么不与深圳的公司合作,而要与武汉的公司合作呢?联想到目前虚假海关抵扣凭证问题严重,深圳又是出现假票频繁的地区,为进一步弄清真象,洪山区国税局决定成立由流转税科、管理一所业务骨干组成的专班,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为了稳住该公司,税务人员一方面要求该公司提供代理进口协议、收付款凭证、销货合同、代理进口方的进出口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另一方面为其办理了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意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允许抵扣。经对其报来的有关资料的审核分析,疑问进一步扩大,初步确定该公司进口完税凭证存在问题。
  案情一击即破
  2004 年 4 月 9 日,经过充分的权衡,洪山区国税局决定与该公司法人代表柳某进行正面接触,在正式约谈中,税务人员向柳某阐明了税务机关对此笔业务的意见和观点,详细介绍了涉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的税收政策法规,并说明了相关法律责任。庄严的税法,犹如一座不可逾越的高山,矗立在柳某面前,经过长时间的沉默,柳某的心理防线松动了,他向税务人员交代:一是此项业务是由朋友周某与吴某联系的;二是收付款均通过该公司在深圳开设的临时账户收付,银行印鉴由吴某掌握;三是进口货物的资金均由周某和吴某提供,该公司未投入任何资金;四是所有购销合同都在深圳签订;五是没有货物运输、出入库的任何凭证;六是柳某没有见过所购销货物;七是进口货物未在深圳停留即被运走。至此,税务机关断定,此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
  兵贵神速,做完询问笔录的当天,笔录及有关案卷按规定转送洪山区国税稽查局。稽查局与洪山区公安局经侦队立即组成专案组,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奔赴深圳文锦渡海关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确定上述 4 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无电脑记录,非该关签发。至此,该公司虚假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案真相大白。
  目前,该案涉嫌人员柳某、周某、吴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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