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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子矿区营子镇装卸搬运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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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日前,营子区地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营子矿区营子镇装卸搬运队立案稽查,发现该单位有6663.05元收入未开具发票;为某水泥厂运水泥取得收入25498.00元以工资表形式直接列支,未开具发票,共计造成少纳营业税964.83元,城建税67.54元,企业所得税643.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区地税局决定除责令企业限期补缴上述各税外,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目前,企业所偷税款1675.59元、滞纳金890.95元、罚款1675.59元已全额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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