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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条付工程款,补税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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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2004年1月4日,滦平地税稽查局对该县康达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5月修建加油站同年7月完工,工程价款428,402元,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白条支付工程款428,402元。造成某施工单位少缴营业税12852元,城建税128.52元,教育费附加449.82元。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管理办法》及冀地税发[1998]50号第六条及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凭施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进行结算,没有发票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建筑单位未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建设单位负责追缴未缴税款,否则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应缴各项税款。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除对该公司补缴了税费外,对发票违章行为处500元罚款,上述税款、罚款已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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