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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能当期扣除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今年3月份笔者对某印刷厂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厂在2003年底对一台印刷机进行大修理并将修理支出8.55万元在当期直接扣除。经了解核实,这台在1998年底购置的印刷机原值40万元,设计使用年限10年。我们要求企业将8.55万元的大修理费作为改良支出并入印刷机原值分期计提折旧并作纳税调整,该厂厂长及会计均表示不理解。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该厂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1.37%,大于20%,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经耐心宣传解释,该厂主动调账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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