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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取巧”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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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推广使用定额发票后,由于发票领购数量与税款定额挂钩,便彻底堵住了少数偷逃税款者意欲利用发票偷税的漏洞。可税务检查中发现,个别人又生出了另外的“取巧”之法,那就是找使用手写版发票的熟人、朋友,让其谎报丢失1本或几本发票,自己主动承担对方因丢失发票所发生的罚款,然后让对方将发票交给自己使用,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以此达到偷税目的。
这主意是“巧”,不过,要告诉“取巧”者的是,对于谎报发票丢失的行为,地税部门有严格的处罚标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就明确表明,每丢失一份发票,处以罚款二百元,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可酌情处罚。在丢失发票的报批上也有严格、统一的处理程序,如报案、登记、遗失声明、处罚等。在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上也很严格,如对不按规定进行处罚,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的地税干部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另外,在领取发票时,纳税人必须在税务人员的监督下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使其无法出借发票。如此一来,谎报丢失发票者就“无利可图,无巧可拣”了,而且一旦被查处更会“得不偿失”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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