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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如何查封纳税人的财产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一、案情介绍

    某酒店因长期拖欠税款,且数额较大,当地地税局在多次催缴无效后,遂对酒店设施进行整体查封。为了确保查封财产在拍卖前不受侵害和破坏,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派员对整个查封的酒店设施进行看护保管,但酒店经营人以种种理由拒绝看管。税务机关遂聘请当地一保安公司派人对酒店设施进行专业看守,等候评估机构对酒店设施价值的评估。后酒店经营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欠税额缴清了税款,税务机关遂解除查封,但要求由酒店支付保安公司的保管费、人员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6万元,酒店对此要求不服,向地税局提出申请,认为保安公司为地税局所请,保安公司的费用应由地税局支付。申请无效后,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评析

    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中都包含有“查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品”这一具体措施。所谓“查封”是指执行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的一种措施。财产被查封以后,未经税务执行员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转移、使用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活封”的做法,即财产进行查封后,被查封的财产可以继续使用。但此种做法一定要慎重,如要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一定要经过查封人的同意,而查封人则要根据案件性质、被查封财产的特性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税务机关在执行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务机关对于查封的财产,必须逐一清点,出具清单,清单由执行人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协助执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后,税务机关保存一份,交由被执行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

    在查封财产过程中,如确因税务机关采取措施不当,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查封后,对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纳税人负责保管,如因纳税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由纳税人自行承担。但税务机关不得强令纳税人保管查封财产,除非该查封财产必须由纳税人保管才能使该财产在进入拍卖程序前不致灭损。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允诺保管被查封财产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或指定他人代为看管,但其费用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承担,这是因为查封程序的发动是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其自然就应对该程序发动中所花费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故此,本案中该酒店不服税务机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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