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泥厂利用往来账户隐匿收入偷税案 |
|
|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一、案情
某水泥厂是一家从事水泥生产的中型国有企业,下设四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水泥生产、采矿、运输和旅店服务等业务。1997年4月,该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经人工选案掌握的线索,发现该企业有偷税嫌疑。稽查分局对该厂1996年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稽查人员在充分听取企业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的基础上,了解掌握总厂与各分支机构在经济业务上的往来关系,运用会计报表和账薄进行综合分析,采用“抽查法”,把检查的重点放在审查往来款项和生产成本费用上。经检查,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利用“其他应付款”账户隐匿收入
1.该厂在销售发票上随同水泥价款单独向用户收取的水泥装卸费收入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贷方单独反映,实际支付给装卸工的装卸费和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从“其他应付款”账户借方冲出,收支相抵后余额保留在“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贷方不转收益。至1996年末该账户收支相抵后,贷方余额为992781.08元,其中:1996年收入725869.78元,支出502289.23元,全年结余223580.55元。
2.以省“扶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名义单独向用户每吨袋装水泥收取1元的“扶持散装水泥基金”,每吨散装水泥收取1元的“节约包装费”,收入均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未上缴也未转收益。至1996年末结余“扶持散装水泥基金”66088.03元,“节约包装费”125573.38元,两项合计191661.41元。
(二)扩大费用开支范围,乱提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资本性支出,将1996年审计部门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34340.93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做纳税调整。
2.企业住房周转金有结余,但该厂1996年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60332.57元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在“管理费用”账户中预提科技三项费用326714.60元,实际企业并没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开发项目,而是用新工艺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
(三)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
“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审计部门收取的罚款65659.07元,在计提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应税项目和计税金额申报不实
1.1996年收取装卸费收入725869.78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1776.09元,实际申报缴纳14949.62元,少申报缴纳6826.47元。
2.该厂所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营业收入4384585.28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1537.56元,实际申报缴纳127336.47元,少申报缴纳4201.09元。
3.该厂所属实业公司为本厂进行建筑修缮取得收入228896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6866.90元。
4.企业账面利润1120578.0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69790.76元,企业实际账面计提企业所得税364083.09元,少提5707.67元。
根据上述事实,该厂“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的装卸费收入1996年末结余992781.08元和收取的“扶散金”、“节包费”191661.41元,属应列未列收入;“管理费用”列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34340.93元,住房公积金60332.57元和预提科技三项费用326714.60元属多列支出,合计应调增
应税所得额1771489.6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84591.59元,应税项目和计税金额申报不实,少申报营业税17894.46元,账面利润少计提企业所得税5707.67元。以上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厂除追补企业所得税590299.26元,营业税17894.46元外,依法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罚前向
企业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应企业的听证要求,该地区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如期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决定对该厂偷税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并限期将税款及罚款缴纳入库。以上税款及罚款已在限期内入库。
二、分析
通过本案反映出新税制实施以来,该厂财务人员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学习不够,造成操作的不规范,不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申报纳
税,随意扩大会计科目核算范围,以侥幸心理逃避检查。问题查出后,以曲解财务会计制度等理由来片面解释其偷税行为。
同时,在税收征管和稽查方面也反映出日常征管和稽查力度不够,使税收法规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一些问题企业已留存多年,但在征管过程中没有及时纠正或制止,使税法
失去其严肃性,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存在着检查质量不高,执法不严,造成企业的违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现象。
为此,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一是要做好地方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税收法制观念。
二是要强化税收征管,把企业所得税等难管易漏的税种分期分批确定重点,抓住主要环节,实行跟踪辅导规范,大税小税并管,重点税种主攻,使税收违纪问题在日常征管中
及时得到纠正。
三是要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特别是要尽快转变目前存在的税收业务性强与税务干部业务基础弱的状况,尤其是稽查人员要具备全面的业务素质,熟悉企业
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掌握纳税检查的多种专门方法,要有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审查分析的能力,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是要加大稽查力度,发挥稽查的作用。对那些有意偷逃税者,除要令其补缴滞纳金外,还必须给予罚款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
| [
|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