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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厂多列成本、少计收入偷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某发电厂是国有企业,成立于1996年3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主要经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2000年产品销售收入79365605.8元,利润总额8876451元。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税务检查人员于2001年5月10日对该企业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企业收入、支出及其与主业(某发电厂)的内部往来情况,检查结果如下:
    (1)该单位2000年度共列支工资及奖金3014720元,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项经费”)527576元。年终汇算清缴报表注明,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320人。经逐月核对工资发放表,发现其实际年平均人数为298人。该单位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应为298*800*12=2860800元,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为2860800*17.5%=500640元,因此该单位超规定比例列支的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856元。
    (2)2000年11月该发电厂收到下属服务公司交来利润53000元,挂内部往来账,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000元。
    (3)2000年8月,厂办公楼装修支出共计1360500元,根据有关规定,该项支出应计人固定资产原值,并应按其预计使用年限15年计提折旧。该单位实际按5年的期限计提折旧,2000年计提折旧20407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841.67元。
    以上三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7697.67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4 540.23元。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单位已构成偷税行为,除补缴税款外,给予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40.23元,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672.7元。
    二、稽查方法
    (一)采用逆查法,发现疑点
    税务检查人员对该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检查中采用了逆查法和抽查法。首先从年度会计报表及汇算清缴表人手,发现该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资产”项年初数为0,年末数为1156425元。询问会计,才知道是装修费余额。在审查“其他应付款----某服务公司”账时,发现11月份有一笔业务摘要栏注明“收承包利润”,于是查看凭证才知道是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二)账内检查与账外检查相结合
    通过报表发现装修费问题后,检查人员考虑到该笔款项数额较大,审查了该单位的固定资产卡片账和“递延资产”账的增加与摊销情况,并对原有资产面积及价值进行核对,初步确定该项投资已超过原有资产价值的40%。但仅凭此项尚难界定是否应计固定资产。又向负责基建的有关人员索要了装修合同,发现该单位不仅对该办公楼进行了装修,而且还在原有基础上加高了一层楼。检查人员随后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最后判定该项费用不论从资金支出还是增加面积及延长使用年限上都符合计入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重视询问,找出突破点
    在审查“应付工资”账时,将年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人数相比较,求得年人均工资总额9421元。电力行业职工收入较高是众所周知的,可账面反映的数字并不高。检查人员心生疑窦。经与出纳聊天,得知该出纳刚参加工作2年,月收入900多元,且该单位目前实际职工人数为298人。向劳资人员索要工资发放表,得知2000年平均职工人数实际为298人。虚报职工人数,税前多抵扣工资的问题水落石出。
    三、案例分析
    从本涉税案件的查处所暴露的问题来看,既有纳税人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有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有关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1)个别税收专管员责任心差,工作粗心,底数不清,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到认真细致地审查企业报表及账簿资料,把汇算清缴看成是履行手续,敷衍了事,由企业随意填报,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最终使税源失控。
    (2)税收专管员侧重资料管理,疏于实地走访的管理方式,是造成对纳税户底数不清的另一重要原因。
    (3)个别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了获得当前的直接利益,故意隐瞒事实,瞒报收入,或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从本案的手段可以看出,这些不法分子具备较高的财会知识和税法知识水平,因而手段也更具隐蔽性。这些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案例点评
    目前,许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由主管部门给承包人制定承包目标(主要是利润目标),完成则奖,完不成则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厂长利润或者经理利润。要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就需要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上做手脚。但鉴于近几年税收稽查力度的增大和新《会计法》的实施,会计人员只能采取更隐蔽、更具欺骗性的手段和方法。如本案例中,采取虚报职工人数、瞒报楼房接层、利用内部往来掩盖收入等手段,达到多列支出,少计利润,偷逃税金的目的。如果税务人员稍有不慎,则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调查取证是稽查办案的核心。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能否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完全取决于调查取证工作环节及经纳税人确认的涉税违法事实依据。有效实施调查取证,保证办案质量,是税务稽查办案应遵循的工作目标。本案中,装修合同和工资发放表的取得是稽查实施和定性的关键。税务人员应认真研究偷税心理,摸索稽查技巧,在检查方法和调查取证准确性上下功夫,提高稽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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