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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出口退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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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退税,顾名思义,就是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政策或法定理由把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再返还一部或全部。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创汇,维护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能力,对于出口的产品退回已经征收的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特征
主体特征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出口退税的单位应当是:
(1)具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
(2)工业企业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的产品的。
只有这两种企业才准予退税,其它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不予退税。这一规定说明,只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才可能成为骗取退税的主体。故,骗取出口退税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由于出口企事业单位的过失,致使税务机关多退出口税款的,不构成该罪。
客观方面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表现为对其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假报出口,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假报出口,将本不出口或只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假报为出口外销产品,骗取退税款。具体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b.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c.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d.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虚报出口,把本来只有少量出口的产品虚报为大部或全部出口,或者虚报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以图增加退税数额;
(3)伪造、涂改凭证,如伪造涂改报关单、发票、税单等,骗取退税。
(4)其他欺骗手段。具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a.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b.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c.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d.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行为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往往需要把数个行为结合起来,成为一个行为链条。程序一般如下:开出产品假发票、伪造完税证明、物色出口委托单位寻找外商(出口客户)、开出假报关单、进行外汇核销、申请退税。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人骗取退税数额需达“较大”的标准,即5万元以上。未到此标准者,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数额标准
在其它特征具备的情况下,骗取退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者,即构成该罪,否则就只能认定为违反税法的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6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如果犯罪主体是个人,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只能构成诈骗罪;
(2)如果犯罪主体是法人,则要分清法人是否具有出口经营权等三个主体要件,具备要件者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否则只能是诈骗罪;
(3)从行为方式看,如单位采取对其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单位本无出口产品,只是以出口退税之名而四处行骗者,则对其认定以诈骗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二罪都涉及到进出口业务和外汇业务,都涉及到纳税问题,且有些犯罪手段还非常相似或一致,如伪造或骗取进出口批文、凭证等,所以有时二罪极易混淆。
二罪的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走私罪是想逃脱关税,不许进口的却偷偷进口,不许出口的却偷偷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目的在于骗回已经缴纳的税款;
(2)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违背的是海关法规;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是国内税收管理制度,违反的是税收法规;
(3)主体不同。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骗取出口退税罪之主体是特殊主体;
(4)行为对象不同。走私罪的行为人大多不生产其非法进出口的物品,且这些物品多为国家所控制的物品;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都有权经营或生产其进出口物品,这些物品本身是国家给予合法保护的进出口产品。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二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无论是在主体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它们都有重合之处。不过骗取出口退税罪更具有一些特色。
偷税罪的主体是一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则只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偷税罪的行为包括伪造帐册、隐瞒事实等许多手段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税款事实上没有缴出;而骗取出口退税罪通过虚报出口等手段将已经缴出的税款再骗取回来,税款已经实际交出。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在实质上是诈骗行为。根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大小,《刑法》第20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规定了下列处罚:
(1)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或者有以下严重情节的:a.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b.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c.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者有以下特别严重情节的:a.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b.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c.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罪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述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6)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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