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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百货商场取得柜台租赁收入未缴税款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某百货商场成立于1957年,是老国有商业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区商业贸易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百货、纺织品,五金交电,家具民用建材,金银首饰、工艺美术品零售,注册资金为60.2万元。根据区检查科的工作安排,我局检查人员于2003年9月对该单位2001年至2002年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检查人员采用逆查法对企业2001-2002年度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该单位2001年收取出租柜台、场地收入110.718245万元,2002年收取出租柜台、场地收入113.058534万元,均未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处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九、十、十三条规定,对该单位2001年取得租赁收入110.718245万元,2002年收取租赁收入113.058534万元,共应补缴营业税11.18884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规定,对该单位补缴的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该单位2001-2002年度共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94.4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和《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补缴的营业税征收教育费附加,该单位2001-2002年度共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356.65元。
  二、稽查方法
  接到任务后,我局检查人员首先通过大系统的查询工具进行查询,了解了该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纳税申报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规程将被查单位的帐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调回进行检查。在对会计报表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的收入与成本数字基本持平,甚至出现了倒挂现象,即成本大于收入。发现疑点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深入检查,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我单位是老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担负着本地区商品供应工作,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我单位的经营体制也发生了变化,以承包经营形式,将柜台承包给了职工,对承包者收取承包费。"检查人员并没有轻易相信这个解释,在调取该单位的承包经营合同后,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在承包者中,有一部分是该企业的职工,有的不是该单位职工,那么在该单位收取的承包费中是不是也存在着问题呢?经过进一步的查找相关政策,检查人员判断,该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中,有一部分收入实际是出租柜台收入,而该单位对这部分收入没有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针对企业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向该企业法人以及财务人员进行了税法政策的宣传,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三、案例分析
  经了解,该百货商场是我区老国有企业,在开放搞活后,为了加强经营,该企业将其部分经营场地以承包经营方式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出租。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租赁收入,但纳税人认为自己是商业企业,取得的是承包经营收入,不用申报交纳营业税。建议:加强对生产、商业等企业的出租行为的管理,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宣传税法,使纳税人能正确掌握、理解税法。
[案例点评]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在商品生产、流通等环节中都存在。目前,北京市取消了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纳税人可以从事多项应税活动。比如,生产企业可以出租房屋,取得应税收入;商场出租柜台、门面取得应税收入,这些在征收管理上是我们的盲区。面对纳税人日趋复杂的纳税行为,我们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转自: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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