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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什么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行为特征

犯罪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主观方面

    具有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为了牟利或出于其他目的,仍然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数量标准是本罪的基本判定要件,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如果没有用于违法行为,则不够成犯罪。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之一,即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先非法制造了发票,后又出售了非法制造的发票,即同时实施了两种行为,依刑法理论也只构成一罪,按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罚

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关于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211条和第209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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