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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收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于1995年11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迅速组织力量对泸州市兰田汽车修理厂1994—1995年的财务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了初查,发现该厂有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混乱等税务违章行为。由于违章情节严重,检查人员决定对其1994—1995年的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精干力量到大足、叙永等地进行外调。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奋战,终于将该案查得水落石出。

    兰田汽车修理厂主要税务违章行为如下:

    1、在1994年至1995年10月期间,该厂开出的销售发票金额为1,219,138.00元,其中已入帐销售收入为891,750.89元,还有327,387.11元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偷逃增值税55,655.81元。

    2、1994年至1995年10月期间,该厂帐面销售收入为891,750.89元,应纳增值税95,451.29元,已纳税69,711.80元,应补缴增值税25,739.49元。

    3、以调拨单、作废发票为依据销售给个体户的营业收入15,388.39元未入帐,偷逃增值税2,616.03元。

    4、擅自用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49,077.53元,偷逃增值税8,343.18元。

    5、1994年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款合计20,428.84元,已擅自抵扣。

    6、该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混乱。借用泸州市兰田汽车配件公司专用发票6本;该厂将川甲(93)3806373号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泸州市工商银行兰田分理处,价税合计为1,326.00元,另将川甲(93)3806368、380636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泸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7、该厂在销售货物给个体户时,替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厂的上述税务违章行为,处理如下:

    (1)对其采用帐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帐、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的增值税112,783.35元,应全额补交,并处以罚款6,000.00元;

    (2)对借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章行为,处以罚款22,000.00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603.06元;

    税费及附加、罚款共计144,386.41元。由于考虑到该企业的实际困难,准许其先补缴37,718.67元,其余部分延期缴纳。

    在查办该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对新税制不甚了解,最终导致严重的税务违章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同时,我们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对作废的发票没有及时缴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存在审核不严,为犯罪份子造成了可乘之机。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完善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审核制度,注重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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