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一企业在成立不到三年的时间里,竟然偷税高达38万余元,占应缴税额的84.94%。10月26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偷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今年53岁的李某,是莒南县人。2001年3月,李某等三人共同出资入股,在莒南县筵宾镇成立了莒南县筵宾华发泡化碱厂,由李某担任法人代表。该厂自生产经营以来,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截至2003年底,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该厂就偷逃增值税350948.10元,城建税19288.40元,少申报缴纳教育附加费11572.82元,以上共计381809.02元,偷税额占应缴税额的84.94%。2004年2月,李某将该厂转让给他人。 经举报,2004年5月15日,莒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罪,将李某刑事拘留。2004年6月18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偷税罪,将其批准逮捕,同年6月21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不知去向。2006年7月17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将抓获归案的李某批准逮捕。李某归案后,将偷逃的381809.02元税款全部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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