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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收入不入帐,偷税被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某精密纺织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于1990年8月成立,1991年4月正式投产,主要生产尼龙化纤布。

    该企业属外向型企业,自投产以来,每月自行申报,其产品100%外销,无内销行为。根据出口免税政策,企业未缴纳过工商统一税。后经企业库管员李某举报,税务机关通过内查外调,确定企业有内销及接受委托加工的经营行为,决定予以立案查处。

    首先,根据举报,实施突击检查方法,查获企业半成品、产成品帐各一本,内部笔记本一本。

    其次,根据查获的帐簿和笔记本,顺藤摸瓜,核对凭证、明细帐、总帐,发现半成品帐记载的数量和金额与凭证、明细帐、总帐所反映的产量、出口量相符;而另一本被查出的产成品帐上的产量没有入企业的公开帐。通过计算核对,被查出的半成品、产成品两本帐上反映的产品数量恰好与笔记本上所反映的产品产量相同,从而确定企业私设两套帐,隐瞒收入,偷逃税收。

    根据内部笔记本上所提供的销售客户及地点,税务机关内查外调,确定了企业1992年1月至9月实际生产尼龙化纤布3304382码,扣除产品结存数68 9911码,出口数700860码,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加工884747码,并收取加工费268416.17元,实际帐外销售量为1028864码。

    接受委托加工的加工费收入,应按3.03%的税率补纳工商统一税,应纳税额=加工费收入×税率=268416.17×3.03%=8133.01元帐外销售部分,应按市场价每码4元计算销售额,按5.05%的税率,补纳工商统一税: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税率=1028864×4×5.05%=207830.53元以上两项应补税额合计215963.54元。

    根据以上情况,鉴于企业私设内外两套帐簿,搞帐外经营,隐瞒收入,已构成偷税。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追补以上所偷税款外,处以应补纳税款半倍的罚款。补罚税款合计323945.31元,限期缴入国库。同时要求该公司建立、健全帐证及有关财务制度,依税法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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