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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一、案情

1997年6月2日,D市国税局西岗一分局稽查科根据分局稽查工作安排,对某商贸公司199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1月为逃避当期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义务,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隐匿当期销项税额,造成偷逃增值税20920.71元。

稽查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主要采取账、表、证逐一核对的方法,在核对1996年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当月申报表中填报进项大于销项,当月无税,而企业“应交税金”账户则填写1996年1月当期销项税额为91948.99元,当期进项税额24509.09元,上期留抵税额46519.19元,当期应纳税额为20920.71元,企业偷逃了当期应纳税款。在对企业有关人员调查时,企业承认由于资金紧张当期无钱纳税,因此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并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稽查人员针对该单位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了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将该单位的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补缴所偷增值税20920.1元外,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补税罚款合计为41841.42元,限期入库。

二、分析

通过上述案件剖析该单位的偷税原因,可以看出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企业过分追求利润,无视税法的尊严,利用各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企业财务人员盲目服从于企业领导的要求,会计监督作用名存实亡。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社会氛围,是我们的长期任务。另外,这个案件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征管、稽查方面存在漏洞,由于当时分局各部门微机没有联网,不能做到资源共享,企业在票证部门申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数据无法及时反映在征收部门的微机上。因此,企业进行虚假申报时征收部门无法发现,只有当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才能发现问题。目前纳税人数量和稽查人员数量之比过于悬殊,稽查部门对一个企业一般每年只能检查一次,并且是当年检查企业上年的纳税情况,这样在时间上给企业留有空间。有个别企业甚至认为,如果被查出问题,就补缴税款,没有检查或没发现问题,自己就占了便宜。新的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1.要加快计算机网络的建设步伐,使征管、稽查工作能够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一定要认真、深入细致,不能只浮于账、表、证的表面数字,应将其中的逻辑关系、内在联系搞清楚、弄明白,使稽查工作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3.要完善税收的日常征管制度,认真审核每月企业报送的各种报表,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增值税作为一个正在完善的税种,在完善过程中,随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只有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将税法宣传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并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把科学的税收征管体制、严肃的税务稽查和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最终才能达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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