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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原来是虚假按揭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8 阅读次数:

  检查单位: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被查单位:郑州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违章案情:2003年5月~6月,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郑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度、2002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自2001年8月~2002年5月“长期借款”明细账上向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借款1868.3万元,摘要栏上却注明是“按揭贷款”。既然是按揭贷款,就应该记在“预收账款”科目上,为什么记在长期借款科目上?带着疑问,税务人员核查了记账凭证。原来,记账凭证后所附原始凭据都是银行的转账单,转账单“用途”上注明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根据金融行业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要取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先要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其次首付20%的房款。税务人员根据贷款人员名单,核查发票和售房合同,发现这些贷款者既签订了售房合同,又首付了20%的房款。至此,这几笔长期借款已可以确定为个人住宅按揭贷款,并可按预收账款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但是,到2002年5月份以后,该单位“长期借款”借方科目开始出现个人提前还贷,到2003年4月底,已提前还贷902万元。提前还贷金额这么大,不符合常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看来,解铃还须系铃人。通过对该单位财务经理的询问,稽查人员才明白:原来,该单位在开发“××花园”期间,资金十分紧张,向银行贷款又比较困难,同时商业贷款利息又比较高,该单位财务人员想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相对简单些,利率又比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低得多,于是该单位以员工个人和员工亲属的名义签订了72份售房合同,在首付20%的房款后,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通过这种手段,该单位共骗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868.3万元。到2002年5月份以后,“××花园”开始正式对外销售,因新的业主要求按揭贷款,但银行有规定,同一套住房不能贷两次款,该单位不得不提前归还原先的贷款,以便新的业主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此后的贷款已按规定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并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准则》有关收入的规定,该单位尽管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但贷款手续齐备,已符合取得收入的有关条件,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对其“长期借款”余额966.2178万元征收营业税及附加531419.79元,鉴于这部分按揭贷款并没有开具发票,故暂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稽查建议:

  (一)随着福利分房的终结,个人贷款购房已成为主流,个人住房贷款手续也越来越简化。这在方便购房者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这些不法商人利用金融政策上的漏洞,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金融部门应完善贷款手续,对提前还贷者可以采取加收违约金等方式来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二)该单位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能通过房管部门取得售房合同,提前预售。从而为虚假按揭贷款创造条件,这与房管部门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房管部门以后应在商品房预售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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