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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案环节关乎稽查质量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选案是初始环节,其对整个案件稽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税务稽查部门的选案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

    在对县市的稽查工作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稽查局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稽查业户数量偏大,搞广种薄收。选的多准确性就不能保证,为了顾及选案准确率,许多案件往往会就一些情节很轻,本可以免予处罚的问题作出处罚处理,比如会对企业花几千元购买洗衣粉发给职工抵扣了税款,这类介乎于劳保用品与福利物资之间的模糊问题作补税罚款处理。

    有的单位甚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权限的问题作出罚款处理,如所得税归地税部门管理的被查户,取得白条列管理费用,国税稽查局却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给予处罚,大有越俎代庖之嫌。这种检查方式既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又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偷税,也损害了稽查的严肃性,甚至损害税务部门的形象。

    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首先是选案指导思想不当,选案方法有待改进。

    我们要改变注重检查户数的指导思想,一级稽查模式要大力提高稽查的质量,加大稽查的打击力度,要立足于办大案的指导思想。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可以涵盖较多的纳税人,本着优化稽查执法服务,推行阳光稽查的思想,一方面采取纳税人查前自查,通过纳税人自查,筛掉一部分可信度高的纳税人;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实行“选案而不立案”方式,即对账务处理规范,初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或者问题较轻的案件,可以不予立案处理,而是监督纳税人自行改正,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这样不再对每个案件都立案、立卷,不再经过烦琐的检查审理程序,就可以集中人力和时间查大案要案,做到每年都办几个响当当的案子,一方面真正打击偷税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会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

    另外,年末制定下年度检查计划的方法不科学。税收征收是在纳税人应税业务发生后才实施的,12月的税款最早要到来年1月份征收,其中所得税还要更晚,有的直到6月底才能完成申报。所以12月底我们不可能得到纳税人当年的全部申报资料,这就使我们的选案失去了全面准确的数据资料的依托,而确定所得税的检查对象,是在纳税人还未汇缴调整的情况下就怀疑其偷税,就决定对其检查,有点不符合逻辑。

    将选案的时间后移,采取分时段选案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年末制定选案思路和总体框架,而不确定很具体的检查对象,年度工作中根据掌握的资料选定具体的检查对象。当然为了防止重复检查,应该要求征收管理部门在检查前按月向稽查局提供待查纳税人名单,稽查局根据自己的计划,剔除稽查局已经确定检查的纳税人后批准其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稽查中的选案也十分重要。

    当前我们选案中能参考的资料十分有限,尽管选案过程中想尽办法搜集资料,但是由于资料来源渠道有限,可信度不高,致使选案的准确度往往难以保证。稽查是取得资料和信息最直接最准确的渠道,检查人员通过对账簿凭证的审阅可以很容易的取得其业务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比如查看企业的在建工程支出,可以发现建材供应单位的货物销售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如果该供应单位是我们所辖的企业,就可以很轻松地核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在这方面我们有些检查人员已经做了很好的工作,如今年在对一户大型企业检查时,被查企业自身问题不多,但检查人员以敏锐的目光发现企业在建工程中支出某钢材销售企业对其的供货量特别大,并且开具的全部是普通发票,回来后通过CTAIS系统对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发现该钢材销售企业同期的纳税申报明显低于对该企业供货金额,检查人员提请领导批准后,对该钢材销售企业开展检查,发现其开具的普通发票竟然根本没有申报纳税。我们应该把检查中的案源线索搜集作为一项制度,要求和规范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主动去发现案源,并对成绩显著者给予适当的奖励,让每人都有一双敏锐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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