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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自查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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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笔者从一些报纸杂志上,发现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为了优化税收服务,他们实行了“查前告知、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税务稽查制度。税务部门实行“查前告知、纳税人自查补税”制度,从表面上看对纳税人确实是件好事,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所谓“查前告知、自查补税”是某些地区税务部门实行的一种“优惠政策”,其本意是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之前,首先告诉纳税人,让纳税人进行自查,凡是纳税人自己查出来的问题,只补税不罚款,然后再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稽查。这样做的目的,据说是为了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翻开《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却找不到这样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如此看来,依笔者之见,时下愈演愈烈的自查补税至少存在以下四个弊端。
一是有可能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税法明文规定,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之前申报纳税,超过法定纳税期就是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以在申报纳税期之前纳税人有自查补税的权利,但等过了申报期限到税务部门稽查时再来自查补税,就为时已晚。
二是会助长不法纳税人偷逃税等不法行为。实行自查补税,容易使纳税人抱有侥幸心理,换句话说,倘若税务机关由于忙等原因不对纳税人进行稽查,那么纳税人就无需自查补税,这样国家税收就会白白流失。
三是将影响正常的依法申报纳税环境。实行自查补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就会放松警惕,最终会导致纳税申报准确率下降,国家税收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四是会为腐败和不廉洁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实行查前自查补税,使征纳双方容易混淆自查补税和稽查补税的范围,在地方“土政策”的掩护下,执法人员就可以随意收人情税、关系税,可以名正言顺地对不法纳税人不处罚或者少处罚。
由此可见,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准确划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意识,杜绝税收征管漏洞;同时也为了能保证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请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时不要轻易许诺让纳税人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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