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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祥华箱包材料厂偷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苏州新区祥华箱包材料厂于2001年成立,主要生产塑料电缆粒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顾永兰。主要原料为废塑料。

    该企业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间,在当地废料市场从经营废塑料的个人处购进生产所需原料废塑料,未从供货人处取得发票。该企业法人代表顾永兰为取得发票抵扣税款,在与江苏省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设在苏州的办事点以支付开票费(开票金额的1%)的方式从该公司取得废旧物资发票12份、共计金额2359135.5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35913.55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财税字【2001】第078号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35913.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235913.55元,加收滞纳金11462.40元,并处所偷税款0.8倍的罚款188730.84元。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综观上述案例,剖析违法成因,可以发现利益的驱动及贪得无厌的欲望无疑是涉税违法分子铤而走险的直接动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废旧物资发票,不仅是财务结算的凭证,更具抵扣税款的功能,在许多不法分子的眼里就是大笔的金钱,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部分纳税人肆无忌弹,通过非法途径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也有一些纳税人片面的认为:购进货物取得发票,并且发票金额与货物金额、付款金额相符就可以抵扣税款,就是合法经营。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收取货款单位三者必须一致时才能抵扣税款,而那些企业从购货方购买货物,但却取得第三方的发票,明显与这一基本规定相悖,更何况,大多数企业是在从购货方购买货物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以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的形式从第三方取得发票,其实质是出钱非法购买发票抵扣税款,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更是触犯刑法的涉税犯罪行为。法律是公平的,也是无情的,任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的犯罪行为必将是咎由自取,落得一个可悲可耻的下场。

所以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凭自我理解,擅作主张;更不可抱侥幸心理,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谋取一己私利。在此,我们也要奉劝那些想在国家税收上打歪注意的涉税嫌疑人悬崖勒马,玩火者必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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