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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为保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发票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为保留纳税人资格,平阴县的郭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8000元。近日法院宣判,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4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很是委屈,认为自己从中非但没有得到什么好处,而且开发票的14239.32元税款也是自己缴纳的,他主观上只是为了保留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原来,郭某系一压缩机公司销售处经理,销售处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01年刚申报为一般纳税人,而作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必须达到180万元,否则资格便会被取消。
  2002年9月,郭某在同一位朋友闲聊时,说起自己销售额还没有完成。朋友提到,有一供销公司需要进项发票,并询问郭某可否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考虑到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处的业务开展很重要,郭某便同意该朋友的要求。
  随后,这位朋友提供了供销公司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价格等信息及开户行、税务登记号等开票材料,郭某于2002年9月27日以销售处的名义在没有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向供销分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8000元,税款为人民币14239.32元。而供销分公司持上述发票作为进项向税务机关抵扣了14239.32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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