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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调查识假账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是偷税。对于纳税人这种在账簿上做手脚少记产量、销量或收入进而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找到与产量、销量、收入相联系的因素,采用外围调查法识别企业假账的真面目。

    l.实行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工人工资直接挂钩的企业,对其隐瞒产销量的假账,可以通过查找该企业工资与产品生产或销售间的比例关系,来核实企业的真实产销量。尤其是私营或小集体煤炭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大都是使用雇佣工人。工资按吨煤提成的办法计提,因而找到工资就等于找到了企业的真实产量和计税依据。

    2.对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材料购进与发出的核算必然是真实的,通过这些真实的材料耗用量,也就不难求得产成品的数量。譬如一个水泥厂,生产一吨相同标号的水泥,耗用的石子、粘土的量是相对固定的,检查人员不难从材料耗用量中求得产量,从而以库存量倒挤出销量。

    3.对于耗用材料少且不固定的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摊入成本的制造费用查出产成品的数量。如通过单位产品耗电量、耗水量与产品的关系,便不难找出作假企业漏记的产品数量。

    4.对于酒类、饮料类生产企业,只要企业包装物自制或购入的核算是真实可信的,检查人员便可轻而易举地查出产品销量。

    5.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其他服务业,其所有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增加,除往来款项外,必然是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结果。通过逐笔核对,逐笔排查,那些来历不明的银行存款、现金的增加,可以认为是隐瞒了的收入。

    6.企业的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有密切的联系,有的成直接的正比关系,因而销售费用可以作为查找销量的依据。如租用铲车装卸的煤炭产销企业,租车费是以吨煤多少元的方式结算的,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核算租车费结算单或检查出租方收入算出产品销量。

    7.对利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少记销售收入的情况,一定要把与关联企业的各种往来款项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对于有嫌疑的原始凭证,要通过查询函查询,从而彻底搞清关联企业间的每一笔业务往来。

    8.大凡企业必然与其他企业联系,不可能所有与被查企业有联系的企业都做假或以同种方式做假,这就使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相关企业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成为可能,尤其对于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和批发型商业企业,通过检查或函询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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