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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BO之战略伙伴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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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MBO操作中,管理层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成功实现收购。原因有二:融资能力有限,收购份额不足以达到控股目的;或出让方不愿放弃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此时,战略伙伴的加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可能:一方面,股份稀释缓解管理层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共同的利益与紧密的伙伴关系令管理层与战略伙伴可以联手实现掌控公司的目的。因此,选择合适的战略伙伴成为MBO实施之初的考量关键。
对于战略伙伴的考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进入的真实目的
一个投资行为可能有几种目的:获利,这是所有投资行为共同的本质目的,如果投资目的仅限于此,此伙伴是最易相处和受欢迎的一类;跨越行业壁垒,进入一个崭新行业需要投资人付出相当的前期成本与时间,如遇政策性障碍则更为困难,因此参股已具规模的企业成为一种捷径;掌控企业,先参股而后通过收购中小股权实现控制整个企业的目的,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猎人”。前两种目的是善意的,后一种则属恶意入侵。
2、 会否演变为“猎人”或“猎人”的帮凶
战略伙伴进入之初可能并未有掌控企业的“野心”,但随着对企业了解的深入和对行业前景的信心,“伙伴”可能演变为“猎人”,或将股份溢价转手成为“猎人”的帮凶。对于这种投资人应小心防范,即使其可以提供融资帮助或其他“诱人”条件,也不可因小利而种下未来的“祸患”。
3、 是否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一般来讲,MBO的目的是管理层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对企业的管理和规划,而稳定的管理队伍与企业政策(销售政策、管理制度等)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对战略伙伴的选择首先需要其认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战略设想,否则“道不同不相为谋”。
4、 退出机制的安排
尽管“战略”二字本身就意味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但仍不能要求其与企业“长相厮守”,尤其是战略伙伴的股份比例较小的情况下。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在引入投资之初就为“退出”做好安排,这种安排可以只是方向性的,如管理层回购、股份转让、上市融通等,操作的细节待实施时再讨论。
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战略伙伴的考量标准也不尽相同,更不限于上述的内容。可以借鉴的一个通行方法是:站在对方的立场评估这一项投资,能够保障资金的安全且有利可图;同时考量自身的需求与合作底限,"互利互惠"才能保证合作的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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