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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收取固定“利润”双重偷税被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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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8 阅读次数: |
地税第三检查分局在对深圳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2年5月向内地某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按照协议每年收取12万元固定利润,收取的红利在帐上体现为投资收益,既没有缴纳营业税也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调取相关的财务资料和合同时发现,深圳公司仅占该内地公司40%的股份,而且该内地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仅有5万元,却按照实际收到“投资”的八个月时间,向深圳公司支付“利润”8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深圳公司的该笔收入实际应定性为出借100万元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即时交纳营业税,在年终时,该笔收入还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还需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人员提醒相关企业,此类经济事项不论其合同名称如何,性质均为贷款利息的结算,涉及的双方都要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在利息的支付方,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收取方,应视同利息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并缴纳相关税项。(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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