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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凭证:请勿使用和接纳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根据专项检查的计划,市稽查局采取突击调账的方式,对我市xx建造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中外合作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兴建工业区生活配套设施、开发和建造xx山庄以及物业管理。检查人员对该公司1995年至2000年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别墅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以及房产开发立项书、竣工书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账册、凭证和票据管理不规范,使用和接纳不合法凭证,瞒报收入,少申报纳税等税务违章行为,且涉税数额较大。主要如下:

    1、销售不动产,开具收款收据收取款项

    在检查记账凭证时发现,该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售楼款,把款项分别记入“预收账款”、“内部应付款”和“内部往来”等账户的贷方;并发现其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均未设置“经营收入”账户核算销售不动产收入。经核实,该公司从1995年1月至2OOO年12月期间开具收款收据收取销售不动产收入合计5264.6万元(分别记录在“预收账款”、“内部应付款”、“内部往来”等明细账贷方),扣除己申报纳税销售不动产收入891.8万元后,未申报纳税的销售不动产收人为4372.8万元。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会计人员对开具收款收据,利用往来账户不记收入、少申报纳税的事实供认不讳。

   2、收取物业管理费,开具收款收据入账

    该公司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收取物业管理收入(包括管理费、租金、手续费等)合计47.4万元,使用收款收据入账,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支付款项接纳不合法凭证

  该公司在1995年至2000年度建设工程期间,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费、律师费、监理费等款项时,接纳有关单位的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249份,总金额176038万元,分别记入“开发成本”、“应付账款”、“管理费用”等账户的借方。

    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该公司己收取售楼款的销售不动产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1995年至2000年未申报纳税的销售不动产收入4372.8万元和物业管理收入47.4万元,追缴营业税221万元,并处以0.2倍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从1999年至2000年度接纳不合法凭证,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7.6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1995年至2000年应补缴税款226.9万元,罚款68.3万元。

案件启示

    这是一个典型的通过不开具正规发票,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的案件,涉税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中我们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税法对企业申报纳税的时间有明确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会计确认和会计核算的其中一条重要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而税法对企业申报纳税的时间有明确的要求,特别强调收入费用的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实现收入的记账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尽管该房地产企业所收取的款项为预收款,但仍需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上述例子中,该企业把取得的经营收入记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内部往来”等“往来”账上,采取长期“挂账”的方式,企图减少或逃避纳税,严重违反了税法规定。

    2、切勿使用和接纳不合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税务机关有权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少企业使用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无论是取得经营收入,还是购买办公用品或支付劳务费时,开具或以白条和收款收据入账,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此举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这是有关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必需高度的重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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