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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款“隐身”之迷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日前,湖北省宣贼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襄樊市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货物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举报信事实清楚,数额巨大,宜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当即立案检查。

    某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比较齐全。鉴于此,检查人员决定从公司往来账、收入账、产成品账入手,寻找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经过仔细审查,检查人员“捕捉”到了与举报内容有关的两笔业务:一是2004年11月26日,该公司收到钟祥春祥化工有限公司预收账款60390元;二是2005年2月24日,该公司收到钟祥世龙磷化有限公司预收账款25万元。但这两笔业务与举报信中反映的销货金额差距很大,而且在该公司账上并未发现举报信提及的四川安县某公司的“踪影”。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向公司财务人员询问这两笔预收账款究竟是怎么回事。财务人员回答:“预收账款就是预收账款,如果是销货款,我们自然会做销售收入。”看来不抓住有效证据,企业财务人员是不可能如实交待的。为尽快掌握事实,检查人员决定从银行方面调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发现春祥公司和世龙公司确实向该公司汇过款,金额也与账面相符。但是如何证明这两笔款项不是预收账款而是销货款呢?检查人员再次扎进公司账里,对企业销售明细账及其凭证进行细致审查,但依然没有发现有力证据,检查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检查组一班人经过反复研究探讨,决定对公司的实物账进行全面核查,将产品出库单数据汇总后与企业产成品账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有出入。经过几个通宵的奋战,数据终于汇总出来,与产成品账一核对,竟然相差50余吨,案情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检查人员没有被一时的胜利冲昏头脑,因为根据举报信反映的情况,如果企业确实把货物卖给了春祥、世龙和四川安县某公司,该公司财务又未做收入,仓库实物应该有上百吨的缺口,而不是50吨。这里面到底有什么隐情,检查人员决定抓住实物账这个突破口,把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检查人员把几任保管员一一找来,一方面向他们宣传解释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求每人把经手的实物核实清楚。结果前几任仓库保管员经手的账目并没出差错,问题就出在现任保管员孙某身上,他经手的实物少了50吨。

    检查人员再次询问孙某原委,孙说:“这个问题你们还是问公司负责人吧,我是按领导要求办事的。”在事实面前,公司负责人张某不得不道出了实情:“其实,仓库账目没有出错,是我们把货物卖给了春祥和世龙公司,其中卖给春祥公司10吨,世龙公司40吨。”检查人员一合计,这不正好是50吨嘛!“你们和四川安县有销售业务吗?”检查人员进一步追问。“四川安县?我们接触过一次,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所以生意没做成,后来就没了往来。…‘你们把货物卖给春祥和世龙,销售额到底是多少?为什么要把收到的货款作为预收款挂在账上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张某回答道:“我们并不想这样做。只因对方未把货款付清,如果我们做了收入就要申报纳税,收到的货款还不够缴税呢。我们跟春祥和世龙都签有销售合同,但世龙到目前为止只付了25万元,春祥到账的也只有6万多元,所以我们一直没做收入。”张某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了两份合同,检查人员接过一看,果然是与春祥、世龙公司签的销售合同。其中,2004年11月,该公司与春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公司向春祥公司提供产品S108一H,数量10吨,金额183000.00元,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2004年10月,该公司与世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公司向世龙公司提供产品$101一J、S108一J,数量40吨,金额728 000.00元,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2004年12月18日交货,付款60%;另外40%货款,合同规定30%待产品检验合格后支付,10%为一年后支付。

    “合同明确规定了付款期限,你们为什么到现在还未收齐货款?”检查人员继续追问。“春祥公司其实已付90%的货款,只不过到公司账上的只有6万多元,其余货款业务员以公司拖欠工钱为由,自己拿着未交;世龙公司以我公司产品不合格为由只付了25万元货款,其余未付,并正与我公司打官司。”

    张某的交待,使案情柳暗花明。为慎重起见,检查人员还是前往钟祥春祥和世龙两家公司进行调查,结果证明张某所说都是实情。

    至此,该案已水落石出:2004年11月26日该公司收到春祥公司预付货款60 390.00元,2005年1月28日发出货物。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2005年1月28日公司应记销售收入156410.26元[156410.26=183 000.00÷(1+17%)]。但该公司将货款挂在预收账款上,未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26 589.74元。该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世龙公司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2004年12月18日该公司应记销售收入373 333.33元[373 333.33=728000.00 X 60%÷(1+17%)]。但该公司将收到的25万元货款挂在往来账上,未记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63 466.67元。两项合计共少缴增值税90056.41元。由于该公司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2 392.07元,因此企业当期实际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7 664.34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宜城市国税局稽查局责令该公司及时调整有关账务,追缴其所偷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目前,该公司所偷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鉴于该公司偷税行为已构成偷税罪,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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