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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复议该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某皮革厂为外商独资企业,生产貂皮成衣。从1993年始,该皮革厂准备组建企业集团,遂投资于附近的一个化工企业和水貂养殖场,为其配套生产原料,1993年度,从这两个企业分得投资收益100万元,同时,皮革厂将这两项的投资收益50万元计入皮革厂当年的扣除费用,但申报纳税时,没有把投资收益1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从而偷漏了所得税15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与损失,不得增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据此,税务机关认定,该皮革厂发生偷税行为,应补缴所得税15万元,并处以罚款。

    该皮革厂对该处理不符,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1995年3月4日,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申请复议一年后,才作出“维持原裁决”的复议裁决,属严重逾期。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以复议逾期为由,撤销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

    专家意见:对于此案,法院不能以复议逾期为由,撤销一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在于:(1)行政诉讼法第385条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说明申请人申请复议以后,复议机关不复议,相对人行使诉权,无需法院用判决形式解决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的问题。(2)行政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进行审查,只能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不能审查判决的对象是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审查判决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却是复议机关逾期复议的违法事实。(3)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因为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复议机关逾期复议而被撤销,其败诉结果还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而逾期复议的行政机关还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不能以复议逾期为由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本案中的复议逾期该如何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后,最长可延长3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逾期复议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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