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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 罪行累累 成都一国税局长入狱15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近日,成都中院对被告人杨焰光受贿、滥用职权、故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一案进行公开审判,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焰光,原系双流县国税局局长。2000年、2001年,四川新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宁望兴为感谢杨焰光将该局下属华阳、中和税务所的土地给该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遂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华阳镇国悦公寓的价值268,970元商铺一间及中和镇国瑞家园的价值118,208元商铺一间售于杨焰光,两间商铺杨焰光仅支付了10万元,与实际价格相差287,178元。  

   1996年到1998年,杨焰光伙同该局副局长郭长生(另案处理),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滥用职权,为帮助名山县国税局完成征税任务,用名山县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在双流县征收税款400余万元,双流县国税局从中收取名山县国税局返还款20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200余万元。名山县国税局长张XX为感谢杨焰光帮助其异地征税,完成税收任务,于1997年和1998年两次送给杨焰光人民币计2万元,1998年8月,双流县国税局买卖税款之事被群众举报。2001年底,当成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调查双流县国税局买卖税款之事时,杨焰光授意郭长生隐匿相关帐务资料,郭便安排他人与其一起将帐务资料全部予以烧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焰光在担任双流县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307,17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定,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0余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为逃避纪检部门审查,授意他人故意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有关会计凭证、帐簿资料的行为,构成故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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