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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统购分销”经营模式引发的涉税案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日前,无锡国税第二稽查局在对无锡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模式上主要采取“统购分销”的连锁经营模式,即由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统一与供货商签定购销或代销合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定价,同时与连锁的独立核算的各门店签定购销合同,各门店负责分销,每月底根据销售清单结算开票,以销定进,各门店帐面库存始终为零库存。
  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采购时,与厂方签定购销合同,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金,而在与独立核算的门店结算中,同样签定了购销合同,并发出商品转移物权且用于销售,但未及时开票申报销售,已构成偷税。后进一步调查发现,在2004年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独立核算的门店签定购销合同,共发出库存商品451件用于销售,未收到货款,按该企业同期同类商品销售价格核定,应作销售未作销售收入1834753元(含税价),应结转成本未结转成本1553782.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问题合计应补增值税1834753÷1.17×17%=266588.0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处50%罚款133294.0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2004年度调增其销售收入1834753÷1.17=1568164.96元,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1553782.93元,该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87290.79元,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8164.96-1553782.93=14382.0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872908.76元。因该企业调整后仍处于亏损,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1万元罚款。
  由于采用“统购分销”经营模式在家用电器等行业较为普遍,其所涉及到的涉税违法问题应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警觉,同时也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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