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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要发票牵出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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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
2004年4月5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某小区居民任某等12名购房者高高兴兴地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房屋产权证。同时,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向他们发放了1.5万元的举报奖励。至此,一起涉税举报案件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12位“不速之客”
2003年9月8日,承德市地税稽查局选案科办公室来了12位“不速之客”,他们一进门就说:“同志,我们要举报。”顿时,小小的办公室被挤得水泄不通。
原来,他们都是市区某住宅楼的居民,在2001年~2002年期间,从承德市某商业销售集团公司那里购得商品房,交清房款入住近一年了,还没有得到买房发票,拿到的只是一张白条收款收据。没有发票就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此他们曾多次向该公司索取,可始终杳无音信。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来到稽查局请求税务部门给开具合法发票。
这事背后极可能有偷逃税行为,稽查局崔艳光局长立刻指示:“这件事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深查细挖,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事情真相大白9月10日,该局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并展开调查。
专案小组先从外围入手,来到购房业户家中,收集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白条收据等证据。小区居民积极响应和配合,主动提交证明材料、接受专案小组询问。经过调查和材料分析,专案小组发现小区内共有100多家居民没有购房发票,同时初步认定商业销售集团公司至今还没有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该集团公司销售房屋难道不知道要纳税吗?购房业户反响这么大,公司为什么还无动于衷呢?带着种种疑问,专案小组来到了该公司进行调查。
“陈经理,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开发商品房的情况和纳税情况。”
“我们开发的不是商品房,而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该公司陈经理振振有词。
事情果真如此吗?专案小组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发现该公司为了减轻内部集资职工的负担,部分房屋还对外进行了销售。为了取得准确信息,他们通过购房花名册对买房户进行了细致的区分,终于弄清了哪些户主是职工,哪些户主是外销户。
同时,他们还通过建筑施工合同了解到楼房投资额和业户购买面积情况,并对账簿和售房收据进行了检查,掌握了销售收入的分项收入情况。至此,一起涉税金额近600万元的案件终于浮出水面。
流失税收追缴入库事情真相是,2001年~2002年间,该商业销售集团公司在承德市双桥某小区建职工集资住宅楼两栋,面积12000余平方米,共计取得售房收入18612712.33元,其中内部集资免税收入12766286.33元,对外销售房屋取得销售收入5846426元没有申报纳税。
面对铁的事实,该公司陈经理低下了头。
承德市地税稽查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4条、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补缴营业税292321.30元;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第2、第3、第4条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应缴未缴城建税20462.49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3条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1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应缴未缴教育费附加10231.2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对少缴营业税292321.30元、城建税20462.49元自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不申报缴纳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
2004年1月2日,涉案税款、滞纳金如期执行入库,罚款正在催缴中。
在查结案件后,该局崔艳光局长要求迅速为购房者补开发票,帮助他们办理房屋土地产权手续。
2004年3月9日,104户购房户拿到了购房发票。当举报人任某从举报中心管理员陶淑云手中接到1.5万元奖金时,激动地说:“我们举报的初衷本来是为了要一张合法的发票,现在稽查局不但为我们讨回了公道,还为我们发放奖金,就凭这,我们今后更应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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