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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技术转让收入漏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阅读次数:

    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是由某县化工厂与台湾某涂料有限公司合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化工涂料。

    1991年8月,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公司外方股东台湾某涂料有限公司1990年10月10日出具的涂料配方技术转让发票复印件,反映出该公司向台湾某涂料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费2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37440元。该公司没有依照税法的规定,对此项技术转让费收入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定台湾某涂料有限公司为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该台湾公司除补缴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50400美元外,还进行了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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