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动态 >> 关键字:
CEPA实施以来港澳税款优惠逾4亿
来源: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 日期:06-06-28 阅读次数:

    据海关总署提供的最新数据,自2004年1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先后实施以来,截至2006年5月31日,内地共进口港澳“安排”项下受惠货物总值约6亿美元,税款优惠4亿多元人民币。

    据海关统计,CEPA实施以来,内地从香港进口CEPA项下受惠货物总值近6亿美元,税款优惠为4亿多元人民币。主要包括药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制品、食品、纸制品、音像制品和珠宝首饰等。

    从澳门进口158万美元,税款优惠145万元人民币。主要包括服装、电导体、硅酸盐水泥、铜箔、塑料包装袋、绘图墨水等。

    享受“零关税”的港澳产品范围逐年扩大。已经从最初的香港374个税号、澳门311个税号的产品,分别扩大至目前的1370个税号和601个税号的产品。根据CEPA的有关补充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港澳的所有产品(除内地禁止进口和国际公约规定的产品外),经内地与港澳磋商确定相关原产地标准后全面实施“零关税”。

    今年上半年,内地与港澳有关部门就原产地标准达成共识的税号新增37个和24个,主要涉及香港的聚乙烯、柴油发电机组和澳门的香料等。这些产品将于7月1日起享受零关税。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