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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8-05-09 阅读次数:

    2008年5月8日15时,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由明春、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曹子娟和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央视网三网联合访谈,就“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丛明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情况,谈了三个方面:

    一是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原来每月销售额是600-2000元的起征点现在提高到2000-5000元,另外比如营业税起征点原来每月销售额是200-800元,现在提高到1000-5000元等等,主要就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这样税负就会减少。

    二是在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现在规定比如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每户、每年可以定额减免8000元的税收,这个税收就是按照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扣减,直到把这8000元扣减完为止。

    三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的税费。比如登记类、证照类的收费,涉及到税务部门的就是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都是免收的。除此之外还有企业吸收下岗职工也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比如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每招收一名下岗职工每年可以定额减免4000元的税,每人每年定额减免各级政府可以上下浮动20%,最高可以减到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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