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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得兼营证券评估与审计业务
来源: 作者: 日期:08-06-16 阅读次数:

    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联合发文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并表示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按照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相关机构将不得同时开展与证券期货相关的资产评估和审计业务,如要继续从事,则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将二者进行分设。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机构,如果要继续从事证券评估业务,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81号文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一位业内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所谓81号文,是指财政部和证监会4月2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下称81号文)。

    据悉,此前财政部颁布并已实施三年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亦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实现从兼营转型为专营,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一位国内本土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向《财经》记者表示,这两项业务的分立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性。

    “大多数兼营与证券有关的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去三年中将两项业务平稳分立,即将到来的时限不会对事务所的业务和人员安排产生重大冲击。”这位合伙人称。

    此次,81号文明确规定了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所须具备的各项条件,为资产评估行业明确了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自1993年开始,国务院要求,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

    2004年,财政部和证监会对102家持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综合性检查,并暂停受理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和变更。因此,虽然持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历了脱钩改制、合并、分立等变革,但市场牌照一直保持在10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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