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处理规定 >> 关键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2-06-06 阅读次数: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库[2002]28号) 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特此通知。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库[2002]28号) 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 1]54号) 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二、*"取消小额现金账户后,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建设单位会计,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补充:(一)*"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