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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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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96-05-09 阅读次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精神,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名单见财工字[1996]63号文件。 附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抄送: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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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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