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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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99-10-08 阅读次数: |
|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5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于1999年7月31日止尚未抵扣完毕,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抵扣1998年底前欠缴"两税"的部分,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将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增值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消费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上述的合计数,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抄送:财政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打字:张先花 校对:周倩虹 包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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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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