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处理规定 >> 关键字: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9-10-08 阅读次数: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5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于1999年7月31日止尚未抵扣完毕,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抵扣1998年底前欠缴"两税"的部分,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将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增值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消费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上述的合计数,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抄送:财政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打字:张先花                            校对:周倩虹  包启敏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