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处理规定 >> 关键字: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 作者: 日期:95-10-05 阅读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你省威海会计师事务所以“(95) 威会师便字第1号”来函询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时,采用何种汇率折合归还投资额,产生的汇兑损益如何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外币金额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将归还的外币金额按外国合作者投资时折合其账面实收资本所采用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按归还投资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借贷方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以利润归还投资的,还应同时按记入“已归还投资” 科目的利润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如因分期投资等原因而使账面实收资本具有一个以上的折合汇率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折合汇率。
  2.  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或确定比例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的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根据确定的记幅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以利润归还的部分,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以上意见请转告该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