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站新闻 | 财税动态 | 华税观点 | 纳税指南 | 政策解读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案解析 | 免费咨询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税收协定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处理规定 >> 关键字: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89-03-15 阅读次数:

根据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一)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改为“专项应交款”科目,科目编号仍采用原“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编号。
  (二)“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各种专项应交款。
  (三)企业和建设单位按规定计算提取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企业和建设单位发生的由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
  (四)企业所属不直接同国家预算发生交拨款关系的附属企业(或内部单位),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内部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集中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对所属部门交来的或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银行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
  (五)企业和建设单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包括罚金)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银行存款”科目)。
  (六)“专项应交款”科目按应交款项目设置“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明细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一)在“资金平衡表”“未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项目后,增设“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该项目的行次,施工企业为第96—1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第79—1行、建设单位为110—1行。
  (二)在专用基金表(施工企业为“专项资金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专用基金明细表”)“转作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项目后,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该项目的行次,施工企业为第15—2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为第14—1行、建设单位为13—1行。
  (三)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编报的“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增设“11、预算调节基金”项目及所属“年初未交数”(40—1行)“应交数”(40—2行)“已交数”(40—3行)和“季末未交数(40—4行)。该表原“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改为,“1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58697282   
本站服务
热门文章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01号